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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风险与外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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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loor
發表於 2006-2-13 21:32: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关于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风险与外汇监管



  银行风险与法规滞后


  目前,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事实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实际监管中,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外汇局都既未要求银行报送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的相关报表,也从未组织过对该项业务的专项检查,对银行外汇买卖业务的监管事实上处于半真空状态,滞后的外部监管已难以适应该业务快速增长的要求。这一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银行未对客户资金来源进行有效审核。现行法规未明确对从事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客户的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具体审核要求,目前银行只是根据存款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核存款人的有关证件,对交易资金特别是外汇现钞来源的合法性未做审核。


  有关法规对外汇敞口限额及头寸平盘未作统一规定。目前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的敞口限额及头寸平盘基本由银行根据各自的内控制度自行掌握,监管部门未作统一规定,也从未组织过相关检查,对银行执行相关内控制度的实际情况无从掌握,潜藏较大的风险隐患。


  交易争端的仲裁机制不健全。由于交易争端的仲裁机制不健全,客户对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中出现的争端投诉无门。如一些客户和银行反映个别银行为维护自身的优势经营地位,在客户资金的跨行划转方面人为设置障碍,当客户要求将钞户资金划转其他银行时,要求急于办理资金划转的客户先办理“钞折汇”并缴纳相当于汇钞差价的手续费后方予以转帐,同时在转帐附言中要求新开户行重新办理汇折钞入帐,人为加大了客户到其他银行开户的成本。目前对于银行借故不办理划转业务却无强制性规定,监管部门对客户的投诉爱莫能助。此外,银行在定价方面可能存在“黑箱操作”及由此引发的交易争端,也由于缺乏公正合理的仲裁机制而难以解决。


  银行头寸平盘交易尚未纳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畴。从理论上讲,银行在办理代客外汇买卖后,将轧差后的头寸在国际市场上平盘的交易应列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畴。但我国目前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中尚未包括此类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收支统计的全面性与系统性。


  电话银行及网上交易等新兴交易方式对传统监管方式及内容提出新挑战。交易方式的创新将打破传统意义上的银行属地经营原则,无纸化交易将成为新的潮流,银行的客户群体和交易金额都将出现较快增长,这必然会对传统监管方式和内容提出全新挑战,而目前基层监管部门的人员素质与监管效率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软硬件方面都亟待加强。


  完善监管 化解风险


  修订《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中“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定义。取消“手续费”的提法,还个人外汇买卖以本来面目。银行的损益理应遵循国际惯例以买卖差价形式体现,而不宜称为“手续费”。为更好地加强对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风险管理,有必要科学定义这一业务的性质,应尽快修改原有定义中“手续费”的提法。建议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表述为:银行根据国际外汇市场汇价水平制定相应的买入和卖出牌价,为自然人办理以保值避险为目的的可自由兑换外汇间买卖的经营活动。


  抓紧制定《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管理规定》。一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市场准入审核,要从内控制度建设、软硬件配备、人员素质等方面严格审核省级分行的市场准入资格;适当放低对代理上级行从事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的基层网点的市场准入门槛,适当增加交易网点,满足城乡投资者的入市需求;在客户的市场准入审核上,要强调居民个人原则,禁止非居民在境内银行从事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禁止企事业单位外汇资金以“公款私存”形式进行非法外汇买卖;外汇局还可将查获处理的外汇黑市非法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及时向银行公布,银行不得为“黑名单”上的人员办理外汇买卖业务。二是加强对个人外汇买卖业务资金来源及去向的审核监控,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在《规定》中明确对大额现钞交易的登记报备制度,对不能证实来源合法性的大额现钞交易取消价格点数优惠;此外还应要求银行切实加强对交易资金去向的监控,对大额现汇交易资金汇出境外或提现等要进行登记报备。三是在《规定》中明确对银行开办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的具体内控要求和外汇交易敞口头寸限额管理、止损控制、交易员权限和头寸平盘的统一操作规范,要求银行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进行检查。特别要明确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应将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头寸单独平盘,构筑个人外汇买卖头寸与自身外汇买卖头寸问的有效“防火墙”,督促银行在掌握业务损益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汇率波动风险的监控与管理。四是在《规定》中强调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买卖业务,应在价格确定、信息披露等环节应遵循诚信、公平原则,明确银行违反上述原则的违规责任及处罚标准。对交易争端的仲裁,可采用外部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做法。五是制定《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外汇交易申报办法》将境内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与非居民进行的外汇交易纳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畴。


  鼓励竞争,加快市场培育,进一步规范银行的经营行为。借鉴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模式,通过行业公会制定并公布个人实盘外汇买卖的合理加价点数及浮动范围,有效制止恶性价格竞争,在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维护银行业的整体利益;鼓励银行扩大交易品种,延长交易时问,引进电话委托、网上交易、自助交易等新的交易方式,鼓励银行加强对客户的专业培训与咨询。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金融创新。当前在外汇买卖领域,应支持银行在开办企业外汇实盘买卖、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外汇远期交易等方面进行业务创新试点。监管部门也要借鉴和学习国外同行的监管经验与通行做法,认真研究对电话银行、网上交易等新交易方式和外汇保证金交易、远期交易等新业务的监管办法,同时要切实加大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


  (课题组长:宋建荣 成员:阮玉盼 林勃 林捷 陈梅 执笔:林勃)


来源:中国外汇管理杂志   作者: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分局课题组
2Floor
發表於 2006-2-14 16:54:52 | 只看該作者
5DOLLAR :  ops:  :evil: ?
3Floor
發表於 2006-2-14 21:43:37 | 只看該作者
值得买,很好的调研报告
4Floor
發表於 2006-2-15 10:23:56 | 只看該作者
我给你,如果你给我1dollar
5Floor
發表於 2006-2-15 10:40:36 | 只看該作者
我给你,如果你给我2dollar
6Floor
發表於 2006-2-15 22:05:27 | 只看該作者
你愿卖我不愿买,我就不该多嘴,警告一次不为过,虚心接受,下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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